公证、认证申办须知
2016-09-30 03:00

  一、申办公证须知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咨询邮箱:rj@csm.mfa.gov.cn

  目录

  一、申请条件

  二、所需材料

  三、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具体要求一览表

  四、申请方式

  五、办理时长

  六、付款方式及取证

  七、收费标准

  一、申请条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使领馆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领馆主要受理旅居巴西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巴西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二)当事人住址应在领馆相应领区。

  (三)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属于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范围,主要有:

          1、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2、无配偶声明书。

          3、指纹公证。

      (四)公证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约束,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需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巴西合法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见下“三、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具体要求一览表”)。

  (五)涉及房产等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房产事务公证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三、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具体要求一览表

种类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委托书(单人委托)

  委托书(双人委托)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4、身份证明文件;

  5、公证认证申请表

  1、当事人本人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房产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委托书(单人委托)

  委托书(双人委托);

  2、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3、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4、身份证明文件;

  5、公证认证申请表

  1、当事人本人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公证事项涉及对共有房产进行转让、管理的,应当全体共有人共同申办或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应保证确实为了其利益。

请查看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通知http://riodejaneiro.chineseconsulate.org
/chn/qzyhz/BIGZRZ/t1490911.htm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寄养委托书;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

  4、身份证明文件;

  5、公证认证申请表

  1、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办理)。

    2、父母双方同时到馆,如一方因故不能前来,请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3、受托人同意接受寄养的同意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声明书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材料;

  3、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所放弃房产或财产证明。

  4、身份证明文件;

  5、公证认证申请表;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声明书(回国结婚)

  声明书(在巴西结婚)

  2、当事人为离婚,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有效护照及居留证明;

  4、公证认证申请表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4、须提供本人至申请公证之日无配偶声明书; 申办无配偶公证(实体),须提交无配偶证明申请表

居留公证

   暂不受理,请查看《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中国公民在巴居留证明的通知》

http://riodejaneiro.chineseconsulate.org
/chn/qzyhz/BIGZRZ/t1538836.htm

  

指纹公证

  1、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护照和巴西永久居留证明(“红卡”)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认证申请表

  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在指纹卡、A4白纸或法律文书上,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1、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护照和巴西永久居留证明(“红卡”)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认证申请表

  3、有关文书原件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委托书、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银行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照中国驻巴西大使馆、总领事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递交公证申请,在使领馆工作人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公证一般不可由他人代办,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在申请公证时,申请人填写《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要用电脑打印或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使领馆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在工作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

  (二)递交申请和领取公证均无需预约,申请人可在使领馆的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三)使领馆不接受其他方式(如邮寄、传真)的公证申请。

  (四)公证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五、办理时长

  (一)普通件: 4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 3个工作日

  (三)特急件: 2个工作日

  请注意: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领馆通知。

  六、 付款方式及取证

  请在申请受理后,持取证单于取件之前到Banco Bradesco银行柜台向收银员交纳现金,总领馆在该行账号为3176-3/429320-7不接受通过自动汇款机、支票、信用卡或转账等方式存款。凭银行存款小票和取证单取件。

      七、收费标准

  (一)普通件:125雷亚尔/份

  (二)加急件:每份加收140雷亚尔

   (三)特急件:每份加收210雷亚尔


  二、申办认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认证办法》,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国内出具的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需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本馆只对巴西出具的并要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进行领事认证。

  咨询邮箱:rj@csm.mfa.gov.cn

  目录

  一、申请条件

  二、所需材料

  三、申请方式

  四、办理时间

  五、申请费用

  六、付款方式

  七、注意事项

  八、巴西外交部驻里约热内卢州、米纳斯州、巴伊亚州代表处地址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巴西公证处公证,并在巴西外交部或外交部驻当地代表处认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二、 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理人递交申请的,须代理人一并签名。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驾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驾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应按照领区划分,向使领馆递交认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二)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协助递交申请。但请注意:领馆认为必要时,可能要求代理人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或申请人本人前往使领馆亲自递交申请并接受面谈。

  (三)递交认证申请和领取认文书证均无需预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在使领馆的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四)使领馆不接受邮件申请、传真申请。

  (五)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取消。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四、办理时长

  (一)普通件: 4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 3个工作日

  (三) 特急件:2个工作日

  请注意:

  1、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领馆通知。

     五、 申请费用

  (一)普通件:中国公民民事类40雷亚尔/份,商事类80雷亚尔/份;非中国公民民事类125雷亚尔/份,商事类250雷亚尔/份。

  (二)加急件:每份加收140雷亚尔。

  (三)特急件:每份加收210雷亚尔

  六、 付款方式

  请在申请受理后,持取证单于取件之前到Banco Bradesco银行柜台向收银员交纳现金,总领馆在该行账号为3176-3/429320-7。本馆不接受通过自动汇款机、支票、信用卡或转账等方式存款。凭银行存款小票和取证单取件。

  

七、 注意事项

  

  (一)领事认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二)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

  (三)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持更正后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重新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八、巴西外交部驻里约热内卢州、米纳斯州、巴伊亚州代表处地址:

  Rio de Janeiro

  Endereço: 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do MRE no Rio de Janeiro – ERERIO

  Palácio Itamaraty

  Av. Marechal Floriano, 196 - Centro

  CEP 20080-020, Rio de Janeiro – RJ

  Telefone: (21) 2263-7074

  Fax: (21) 2263-1532

  E-mail: ererio.consular@itamaraty.gov.br

  Horário de atentimento: das 10:00 às 12:30, de segunda a sexta

  Obs: O ERERIO somente legaliza documentos emitidos no Estado do Rio de Janeiro.

  Belo Horizonte

  Endereço: 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do MRE no Estado de Minas Gerais – EREMINAS

  Avenida do Contorno, 4520 – Funcionários - 7º. andar

  Telefone: (31) 3213-3008

  Email: ereminas@itamaraty.gov.br

       Webiste: http://ereminas.itamaraty.gov.br

  Obs: O EREMINAS legaliza somente documentos emitidos no Estado de Minas Gerais. Máximo de 3 (três) documentos na hora. Acima disso, o prazo de devolução passa a ser de dois dias úteis. O EREMINAS NÃO RECEBE DOCUMENTOS ENVIADOS PELOS CORREIOS. 

  ATENDIMENTO AO PÚBLICO: Segunda-feira a quinta-feira de 9:30 às 12:00.

  Salvador

  Endereço:  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do MRE na Bahia – EREBAHIA, 3ª Avenida, Nº 310, Fundação Luís Eduardo Magalhães, Centro Administrativo da Bahia, Salvador-BA. CEP 41745-005.

  Telefones: (71) 3115-3097/3096/3098

  Fax: (71) 3115-3092

  E-mails: erebahia.ba@itamaraty.gov.br

         erebahia.itamaraty@gmail.com

  Obs: O EREBAHIA legaliza somente documentos emitidos no Estado da Bahia.

  如需更多信息,请点击:

  http://www.portalconsular.mre.gov.br/legalizacao-de-documentos/documentos-emitidos-no-brasil#3.3_Rio_de_Janeiro